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被 告 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被 告 鴻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千儀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