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陳添信律師被 告 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被 告 鴻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丁○○上列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96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認被告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法定代理人乙○○是否仍有法定代理權乙節,尚待查明,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命被告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提證明該公司於乙○○聲明終止委任關係後,已再度委任乙○○為董事長之證據方法,或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若美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