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被 告 甲○○○ 2樓法定代理人 乙○○ 2樓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簡青根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