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複 代理 人 詹啟章律師被 告 甲○○○
2樓法定代理人 乙○○
2樓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複 代理 人 詹啟章律師被 告 甲○○○
2樓法定代理人 乙○○
2樓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