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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複 代理 人 詹啟章律師被 告 甲○○○

2樓法定代理人 乙○○

2樓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