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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8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1988號請求廢止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明華

裁判案由:廢止債權
裁判日期:200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