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93號原 告 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國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霍格華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八行及第九行間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一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八行至第九行間有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依法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法?官?連士綱????????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