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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43號上 訴 人 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
裁判日期:200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