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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6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95年度訴字第2063號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裁判日期:2008-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