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2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甲○○原名劉素美相 對 人即 被 告 龍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 月30日本院95年度補字第92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 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