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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32號原 告 甲○○被 告 震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因股權經營權轉讓事宜而生之訴訟,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兩造簽訂之出資額轉讓契約書第16條之約定即明,是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0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