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6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號?????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消費借貸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間約定書第10條及連帶保證書第6 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合意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