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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12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山水雲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當事人間95年度訴字第2212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