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12號上?訴?人 乙○○被 上訴人 山水雲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至遲已於民國96年4 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上訴人之抗告狀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