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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己○○訴訟代理人 陳銘堂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戊○○

乙○○○反 訴原告 甲○○

丁○○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持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各補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並提出辯論意旨狀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日期:20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