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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59號原 告 丙○○

樓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地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係以請求時效取得地役權之面積為為15平方公尺,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玖仟元元,僅繳納捌仟貳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實際測量後,原告請求地役權之面積為65平方公尺,合計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參佰貳拾捌萬玖仟元(50,600x65=3,289,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尚不足貳萬伍仟參佰壹拾壹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日期:200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