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被 告 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濟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 號5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