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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甲○○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張家豪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丁○○

丙○○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提起反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反訴被告應於反訴原告丁○○給付買賣尾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時,將坐落臺北縣板橋市○○段806-1 、806-2 地號土地,使用面積135.93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縣板橋市○○里○鄰○○街○○巷○○弄○ 號之1 (2 樓)之房屋所有權(下稱系爭2 樓房地),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丁○○。㈡反訴被告應於反訴原告丙○○給付買賣尾款30萬元時,將坐落臺北縣板橋市○○段806-1 、80 6-2地號土地,使用面積137.14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縣板橋市○○里○ 鄰○○街○○巷○○弄○ 號之2 (3 樓)之房屋所有權(下稱系爭3 樓房地),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丙○○。㈢反訴被告應於反訴原告乙○○給付買賣尾款30萬元時,將坐落臺北縣板橋市○○段806-1 、806-2 地號土地,使用面積107.31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縣板橋市○○里○ 鄰○○街○○巷○○弄○ 號之3 (4 樓)之房屋所有權(下稱系爭4 樓房地),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丙○○(見本院卷第125 頁)。

三、反訴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2 樓、3 樓、4 樓房地,經本院囑託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交易價格,其每戶土地各為3,780,425 元,建物各為1,498,727 元,合計每戶為5,279,152 元,有臺灣省建築師公會95年6 月2 日台鑑師北鑑字第189 號(95估001)不 動產鑑估報告書1 件在卷可憑,故反訴原告請求系爭2 至4 樓房地之交易價格為15,837,456元(即5,279,152 元×3 戶=15,837,4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392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