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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5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消費借貸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

主文所示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