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60號抗?告?人 甲○○
乙○○相?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抗告人前對本院民國96年1 月10日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乃於96年1 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860 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對本院此裁定不符,提起抗告(其書狀文義雖記載為聲明異議,但因其不服之對象乃本院裁定,如對之不服,應提起抗告,而非聲明異議。又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本件抗告人既誤為聲明異議,爰依法視為已提起抗告),依法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惟迄今仍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法?官?黃若美?????????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