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16號原 告 甲○○○
己○○乙○○丙○○戊○○丁○○
樓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被 告 辛○○
子○○癸○○丑○○寅○○
號壬○○
41號2庚○○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