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13號原 告 甲○○
丙○○被 告 廣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受理之第000000000號新型專利舉發案之審查行政程序、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08 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起訴所據主張之權利為「解碼器結構,新型專利第一六九八四○號」之新型專利權,而關於前述新型專利已有第三人阿爾普士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現在仍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有該局95年9月28日(95)智專三(二)04099字第09520790330 號函在卷可參,而原告所主張之權利則以該新型專利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