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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被 告 甲○○

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王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甲○○本人應到場,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並應攜丙○○本人到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