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被 告 子○○
癸○○丁○○
2樓辰○○乙○○巳○○卯○○甲○○壬○○午○○己○○庚○○丑○○○寅○○未○○○丙○○○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律師
林家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表明僑福房屋仲介公司之仲介服務費價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