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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陳俊斌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駱文翰律師複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4,136 元,惟依原告起訴狀第3 頁所載,該金額顯尚不包括其就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查上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4,231,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9,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傅明華

裁判日期:200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