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合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甲000000 000000 0000間因95年重訴字第399號宣告許可執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72,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3,4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