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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乙○○

丙○○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被 告 己○○

3樓戊○○丁○○

,5樓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請求返還土地徵收補償金及租金涉訟,依兩造於民國89年6 月16日所訂立之協議書第8 條約定:「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行之,如有爭議致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0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