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121號債 權 人 甲○○
樓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有限公司之股東須依章程規定請求分配盈餘,公司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之規定。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其所得之分配款,乃係未依章程規定之請求,自對該款無請求權,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