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5308號債 權 人 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
425 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為承租人,今以租賃物受法院拍賣為由,要求債務人即出租人退還租金。惟,該拍賣情事對債權人於租賃上之權利既無影響,租賃契約內,亦無租賃物受拍賣即退還租金之相關約定。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