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4846號債 權 人 甲○○
樓樓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代償借款新台幣捌拾捌萬貳仟肆佰零柒元整,查由債權人所提債務代償證明書影本以觀,實際借款人為喬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另雖債務人乙○○係為喬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然係認乙○○係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借款,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權人之請求顯屬錯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