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樂樂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6年勞訴字第8 號給付委任報酬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