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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樂樂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6年勞訴字第8 號給付委任報酬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裁判日期: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