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13號聲 請 人 翁淑容會計師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右聲請人聲請酌定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392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96年3 月17日、3 月21日登報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聲請人估計本案所需耗費之時間、人力及困難度,擬訂報酬新台幣35萬元,爰聲請酌定清算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清算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間之關係,應屬民法之有償委任關係,而依民法第民法第548 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可知我國民法係採後付主義,報酬之給付應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給付之,且本院酌定聲請人報酬亦需視清算人處理清算所耗費之時間心力酌定之,清算人尚未完結清算,即聲請酌定報酬,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