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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28號聲 請 人 甲○○即兆利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兆利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就任兆利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利公司)之清算人,並向鈞院呈報,經鈞院於94年11月28日以板院通民毅94年度司字第

431 號函准予核備在案;茲因兆利公司退休金領回作業仍未處置妥善,致兆劉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爰依法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等語(註:聲請狀附於本院95年度司字第136 號卷宗),並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431 號裁定准予延展至95年10月18日止,惟聲請人因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捐,部分債務未能清償完畢,爰再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本件清算准自95年10月19日起展延至96年10月18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