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6號聲 請 人 甲○○(即順展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止。
程序費用由順展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順展事業有限公司清算案,因債權人財政部國稅局尚未將民國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予以核定,致清算人(即聲請人)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第87條聲請准予展期6個月清算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12月5 日同意就任順展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見本院95年度司字第423號呈報清算人卷第5 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該6個月清算期限應自95年12月5日起算,並應於96年6月4 日屆滿,則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限,並無不合,應准予展期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