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0號聲 請 人 甲○○即冠新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冠新事業有限公司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冠新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冠新事業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95年11月30日核定解散,清算人於95年12月5 日就任後隨即辦理清算事宜,然因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