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99號聲 請 人 甲○○(即富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住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6 月16日就任為富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萬公司)清算人,於同年6 月24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前雖已向鈞院聲請清算展延,並經鈞院准予將清算期限展延至96年6 月16日,惟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尚未確實核定富萬公司之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6月17日起展延至96年12月1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