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93號聲 請 人 甲○○(即冠仰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冠仰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5 日就任為冠仰有限公司清算人,業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冠仰有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6 月5 日起展延至96年12月 5日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