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56號聲 請 人 翁淑容會計師右聲請人聲請酌定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392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之清算人,聲請人已完成事項加上尚待完成事項,預計會計師投入工時98.5小時,助理人員25小時,請求報酬新台幣35萬元等語。
二、查聲請人固提出工時計算清單,列明工作內容,將已進行及尚未進行之事項,預計請求會計師之時數為98.5小時(每小時新台幣3500元),助理人員之時數為25小時(每小時1500元),請求酌定報酬為35萬元,本院斟酌部分事項與清算事項並無直接必要關連應予剔除外(例如上網搜尋基金會資料),認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以15萬元為適當。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