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61號聲 請 人 甲○○即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為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因尚未清算完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 月31日就任為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司字第21
7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7 月31日起展延至97年1 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