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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67號聲 請 人 甲○○(即飛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清算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飛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5 月10日就任為飛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飛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因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拒不申報實際債權,致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11月10日起展延至97年5 月9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