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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21號聲 請 人 乙○○

號4樓代 理 人 鄒孟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億州鋼鐵有限公司解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億州鋼鐵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億州鋼鐵有限公司之股東,相對人原任董事陳熠堯始有經營公司之能力,惟陳熠堯於民國96年5 月24日辭世,聲請人及股東甲○○、陳盧秀芬均無繼續經營之意願,乃於96年8 月31日召開全體股東開會,股東林文榮及其餘全體股東均同意向經濟部辦理解散,並已簽署同意書,詎料股東林文榮事後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向經濟部撤銷同意解散之意思表示,致解散程序一再延宕。按公司股東除林文榮以外,其餘股東均無繼續經營之意願,將股份轉讓予林文榮之價格又談不攏,應已構成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為此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二、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

經查:

1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億州鋼鐵有限公司之股東,有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可稽。

2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本件聲請裁定解散億州鋼鐵有

限公司事件表示意見,函覆為:股東間對是否繼續經營及股權轉移價格談不攏,據該公司提供9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顯示,目前公司營運正常尚有盈餘,尚無經營顯著困難等語。股東甲○○具狀表示:伊與股東乙○○、陳盧秀芬均無繼續經營之能力與意願,即始勉強繼續亦無法獲利,甚至有虧損之可能,今因股東林文榮一人不同意解散,致公司解散程序無法完成,影響其他多數股東權益,實為不公平,請求裁定准許公司解散等語。

3據聲請人提出案外人林文榮之存證信函所示,其以為簽署解

散同意書,係同意股東得退出公司同時並釐清公司全部資產淨值,之後再由有意經營之股東依價承受,其打算獨資承受全部股份,又對於億州鋼鐵有限公司之帳冊認有疑義,是否有損及公司與股東權益已展開蒐證,不排除提出刑事告訴等語。

4本院審酌上開主管機關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認為多數股東

已無繼續經營之意願,而股東間互信基礎業已動搖,股權轉移價格又談不攏,雖該公司目前無虧損之狀態,惟難期待該公司能繼續正常經營,應已符合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公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日期:200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