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4號聲 請 人 甲○○(即好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止。
程序費用由好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好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因股東陳正美於民國89年8 月14日死亡,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返還債務及股款部分尚待確定是否有遺產管理人或繳至國庫方能完成法定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期6 個月清算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10月25日同意就任好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見本院95年度司字第354號呈報清算人卷第5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該6 個月清算期限應自95年10月25日起算,並應於96年4月24日屆滿,則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限,並無不合,應准予展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