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31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