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765號原 告 鄭金燕
(原名鄭金長)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 告 林吳凱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如主文所示。
陳述:
㈠兩造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結婚,詎被告婚後嗜賭、愛
喝酒,整日游手好閒,不務正業,對家庭全無責任,原告只好外出工作,詎被告竟因多疑且自卑,而一再懷疑原告與同事間有曖昧之情,並經常至原告工作場所無理取鬧,完全不顧原告之顏面及感受。
㈡被告個性極為情緒化,動輒經常對原告暴力相向,或口
出惡言,或拳打腳踢,原告不得已乃於九十四年離家,獨自生活。
㈢被告所為,不但已令原告有不堪同居虐待之痛楚,且兩
造之婚姻亦已因被告之前述行徑而告破裂,原告實已難再與被告共同生活,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條第二項,請求鈞院判決兩造離婚。
㈣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①被告沒給伊五十萬元,只給伊三十萬元,是在伊搬出
來後才給的,但伊有拿錢給婆婆幫伊養小孩,除一次三萬元,另一次二萬五千元外,其餘每月約五千到一萬元不等。
②伊是在九十三年七、八月間搬去鶯歌的。伊搬出來後
,被告有去問伊朋友的老公,伊朋友知道伊住在那裡。
③伊有買車,是先搬出來後才買的,但不是給男人開,
是大家一起出去玩,伊較不識路,所以讓一個男的開。後來被告生氣,還把車子打壞。
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保險證影本各一紙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即原告住處里長甲○○、警員劉世章。
乙、被告方面聲明:
㈠駁回原告之訴。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陳述:
㈠伊有給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養小孩,原告把錢還伊,伊即離婚。
㈡伊有糖尿病,怎敢喝酒?㈢否認常與原告吵架。
㈣伊會打原告是因為伊給原告錢之後,原告就跑了,而且買車給一個男人開。
㈤伊去原告工作地點找原告,是要她回家,結果原告就報警。
證據:提出糖尿病診斷證明書一紙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即被告之母親林金葉。理 由關於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且現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憑。
其次,原告主張被告嗜賭、愛喝酒、不務正業、經常對伊暴力
相向,並常常至伊工作場所無理取鬧等情,雖未據原告提出十足充分之證據,足證被告有嗜賭、愛喝酒或不務正業之情事,惟本院參酌被告所述:「伊會打原告是因為伊給原告錢之後,原告就跑了,而且買車給一個男人開。」、「伊去原告工作地點找原告,是要她回家,結果原告就報警。」等情,以及證人即被告之母親林金葉、被告住處之里長里長甲○○、警員劉世章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之所言(即證人林金葉稱:兩造確有吵架,且被告也會破壞東西等語;另證人甲○○稱:兩造曾在伊辦公室吵架及打架。而被告亦常常打電話給伊,要伊陪同去找原告回來。每次都是原告在上班,被告到原告的工廠外面打電話給伊等情;證人劉世章稱:兩造之家庭糾紛,印象中伊有處理過二~三次,是原告報案說被告到她租屋處去吵鬧,伊到達時有問被告,被告說是要找他太太回去,原告有跑出來說被告罵她,好像是說被告罵她三字經,原告聲請保護令,伊有幫原告寫聲請書等語),仍堪認原告上開所指有遭被告暴力相向以及被告有到伊工作場所吵鬧之主張為真正。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
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該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亦無不准依該法條第二項訴請離婚之理,最高法院八十六年三月四日八十六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其次,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查:本件被告如上所述既有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原告施以暴力,並屢屢至原告工作場所吵鬧,則其所為即與前揭維持婚姻應由配偶相互協力以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之基本信念及作為有悖,兩造之婚姻自亦因此而生破綻。而依兩造所述,渠等自九十三年七、八月間起,即已分居迄今,則此一破綻且因彼此相隔日久,感情漸漸疏遠,而無回復之希望,其情形殊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項重大事由,又非可完全歸責於原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裁判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既認原告前開請求為有理由,則其另以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決正本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