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04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侯傑中律師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繼承回復請求權等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對被繼承人李樹欉遺產之繼承權存在及塗銷登記事件,因家境窘困並無財產,目前亦失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各1 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135 號確認繼承存在等案卷查明屬實,復有被告93年、94、95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