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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關於判決甲○○與乙○○離婚之民事判決書暨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並上開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佩文附表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甲○○與乙○○離婚之民事判決書暨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

上開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裁判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