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關於判決甲○○與乙○○離婚之民事判決書暨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並上開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佩文附表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甲○○與乙○○離婚之民事判決書暨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
上開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