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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未據提出大陸地區福

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甲○○與乙○○離婚之民事判決書暨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並上開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九十六年八月六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並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日期:20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