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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3384號民事調解書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提出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3384號民事調解書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南昌市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