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58號聲 請 人 乙○○利害關係人?庚 ○
丙○○
戊 ○丁○○○己○○○?住臺北縣相 對 人 甲○○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禁治產人甲○○(女、民國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200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因禁治產人甲○○無法定監護人,亦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子,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子女庚○、丙○○、戊○、鄭詹春稠、媳婦己○○○等5 人為禁治產人詹林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2 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係禁治產人甲○○之子,前曾與庚○共同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此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200 號裁定在案,有本院該裁定電腦列印本在卷佐參,而禁治產人甲○○無法定監護人,亦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等情,亦經聲請人提出禁治產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及三、四親等同輩血親親屬系統表暨相關親屬除戶戶籍謄本可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故,禁治產人甲○○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甚明。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庚○(長女)、丙○○(二女)、戊○(三女)、鄭詹春稠(么女)、己○○○(長媳)等5 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該等5 人亦均同意。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6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
庚 ○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4樓丙○○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街○○○號7樓
戊 ○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鄭詹春稠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0樓之1己○○○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