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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77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戊○○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戊○○籍設台北縣蘆洲市○○街○ 巷○ 號3 樓,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母即相對人戊○○(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籍設台北縣蘆洲市○○街○ 巷○ 號3 樓)因於96年10月12日經板橋中興醫院鑑定為罹患巴金森氏症及重度聽障多年,目前居住自家中,臨床診斷「巴金森氏症及重度聽障」,日常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言語詢問均無適當反應,判定目前已達「心神喪失」之狀態,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241 號裁定宣告相對人戊○○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戊○○之配偶即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林根藤現行動不便,均以輪椅代步,已無法擔任其監護人,而其他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即相對人之兄弟姐妹則已年邁,或因病住院,亦無能力擔任其親屬會議會員,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之親屬甲○○、丙○○、丁○○、乙○○、己○○○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19件、本院96年度禁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會議同意書各1 件、親屬系統表2 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乙○○為相對人戊○○之三子,前曾由聲請人乙○○及其兄丙○○向本院聲請宣告戊○○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241 號裁定宣告戊○○為禁治產人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6年度禁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影本1 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戊○○之配偶即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林根藤現行動不便,均以輪椅代步,已無法擔任其監護人,而其他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即相對人之兄弟姐妹則已年邁,或因病住院,亦無能力擔任其親屬會議會員,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業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子女丁○○、己○○○到庭證稱:「(問:相對人其他兄弟姊妹有能力擔任親屬會議會員嗎?)均答:大多生病,坐輪椅、住安養院,沒有能力來擔任會員。」等語(參見本院96年12月31日非訟事件筆錄第3 頁),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彼等五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又該五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同意書1 件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附表:

甲○○ 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四六號二樓丙○○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三樓丁○○ 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同上乙○○ 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同上己○○○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二樓

裁判日期:2008-02-29